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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Engineering

隐私政策


本译文仅供参考。如本译文与韩文原文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韩文原文为准。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 - 用于服务使用中的本人识别、确认注册意向、使用有年龄限制的服务 - 传达通知事项、确保处理投诉的沟通渠道、配送物品时确保准确的收货地址信息 - 用于介绍新服务等最新信息及提供个性化服务的资料 - 防止不良会员的不正当使用及未经授权的使用 - 其他顺畅、优质服务的提供等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 - 姓名、账号、密码、居民登记号码、出生日期、电子邮箱地址、地址、电话号码、访问IP信息及其他可选项目。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 原则上,在达到个人信息的收集或提供目的后立即销毁。 [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使用株式会社首尔Engineering(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其运营的互联网网站所提供的电子商务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公司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 对于利用PC通信、无线网络等进行的电子商务,在不违反其性质的范围内,同样适用本条款。 第2条(定义) 1. "公司"是指株式会社首尔Engineering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设立的可进行商品等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也指运营网上商城的经营者。 2. "用户"是指访问"公司"并根据本条款接受"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3. 会员是指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并完成会员注册、持续接收"公司"信息并可持续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人。 4.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为会员而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人。 5. 本条款中未定义的用语,依照相关法令及各项服务说明的规定。 第3条(条款的明示、说明及修改) 1. "公司"应将本条款的内容、商号、营业场所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申报号码、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等,以用户易于知晓的方式公示于"公司"的服务初始画面(首页)。但条款内容可通过链接画面供用户查看。 2. "公司"可在不违反《条款规制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3. "公司"修改条款时,应注明适用日期及修改理由,并自适用日期前7日起至适用日期前一日止,在"公司"的初始画面或弹出画面上与现行条款一并公告。但对用户不利的条款内容变更,应设定至少30日的事先缓冲期进行公告。此时,"公司"应将修改前后的内容进行明确对比,以便用户理解。 4. "公司"修改条款时,修改后的条款仅适用于适用日期之后签订的合同,对于此前已签订的合同,仍适用修改前的条款。但已签订合同的用户如希望适用修改后的条款,并在第4项规定的修改条款公告期间内向"公司"提出且获得"公司"同意的,则适用修改后的条款。 5.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依照《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指南》及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 [第2章 公司的服务] 第4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1. "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① 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提供及购买合同的签订 ② 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的配送 ③ 其他"公司"规定的业务 2. 因商品或服务售罄、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时,"公司"可变更今后签订的合同所提供商品·服务的内容。此时,"公司"应注明变更后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并立即在公示现有商品或服务内容的位置进行公告。 3. "公司"因商品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变更已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内容时,应立即以可通知用户的方式告知其原因。 4. 在前项情形下,"公司"应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公司"证明自身无故意或过失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5条(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① 用户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存在错误等情况时要求更正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② 根据第1项行使权利,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公司提出,公司将立即采取措施。 ③ 用户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情况时,在更正或删除完成之前,公司不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对于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通过用户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第1项规定的权利。此时,法定代理人享有用户的全部权利。 ⑤ 用户不得违反《信息通信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害公司所处理的用户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3章 其他] 第6条(著作权的归属及帖子的使用限制) 1. "公司"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 用户未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以复制、传送、出版、发布、广播等方式将通过使用服务获得的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 "公司"根据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4. 若会员在服务内发布的帖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程序著作权等,导致"公司"受到他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等异议时,会员应为"公司"免责而努力;若"公司"未能免责,会员应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5. 会员在服务内发布的帖子(包括会员之间传送的内容)被认定属于以下任一情形时,"公司"可不事先通知予以删除或修改,"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 垃圾(spam)帖子及商业性帖子(例如:连锁信、特定网站广告等) ② 以诽谤他人为目的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 ③ 未经同意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害第三方著作权等权利的内容,以及其他与版块主题无关的帖子 ④ 其他被认定违反相关法令及"公司"方针的情形 第7条(免责) 1. 因天灾、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2. 因用户的过错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3. 对于用户未能获得通过使用服务所期待的收益,或使用通过服务获得的资料而发生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4. 用户对其在画面上发布的信息、资料、事实等内容的可信度或准确性负责,对于因内容不准确或虚假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对于因用户的故意或过失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 为向每位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公司使用可存储并随时调取用户信息的"Cookie"。 1. Cookie的使用目的 分析会员和非会员的访问频率及访问时间等,了解并追踪用户的偏好与关注领域,掌握各类活动参与程度及访问次数等,以进行定向营销及提供个性化服务 2. 拒绝Cookie设置的方法 用户可拒绝安装Cookie。但拒绝安装Cookie时,可能难以使用部分需要登录的服务。 (设置方法,以IE为准)网页浏览器上方的工具 > Internet选项 > 隐私 > 站点阻止 第9条(信息提供及广告刊登) 1. "公司"在运营服务的过程中,可将各类信息刊登于服务画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及信件等方式提供给会员。 2. "公司"可在网站、服务画面、短信、电子邮件等处刊登与服务运营相关的广告等。 3. 会员利用服务中刊登的广告,或通过服务参与广告主的促销活动等方式与广告主进行的沟通或交易,完全属于会员与广告主之间的问题。即使会员与广告主之间发生问题,也应由会员与广告主直接解决,"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0条(纠纷解决) 1. "公司"为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处理损害赔偿,设立并运营作为损害赔偿处理机构的客户幸福中心。 2. "公司"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事项及意见。但难以迅速处理时,应立即将原因及处理日程告知用户。 3. 对于"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用户提出损害救济申请时,可遵从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第11条(管辖法院及准据法) 1. 有关"公司"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的诉讼,由起诉时用户住所地、无住所时其居所地管辖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起诉时用户的住所或居所不明确,或为外国居住者的,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 2. "公司"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大韩民国法律。 - 个人信息相关投诉服务 为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公司指定了相关部门及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具体如下。 客户服务负责部门:株式会社首尔Engineering 负责部门 电话号码:+82-31-731-7400 电子邮箱:halba4435@seouleng.com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Park Se-kyung(박세경)责任 - 您在使用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投诉,均可向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或负责部门申报。 - 公司将对用户的申报事项迅速、充分地予以答复。 - 如需对其他个人信息侵害进行申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www.1336.or.kr/1336) 2. 信息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www.eprivacy.or.kr/02-580-0533~4) 3.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中心(http://icic.sppo.go.kr/02-3480-3600) 4.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www.ctrc.go.kr/02-392-0330)